房价上涨卖方违约
被判付违约金18.8万元
2015年4月23日,楚女士、温女士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子总价94万元,楚女士收了温女士定金5万元,合同约定,如果买房违约,卖方就没收定金,而卖方违约,买方可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转让总价20%的违约金。5月8日双方在中介公司陪同下到银行办理监管账户手续时,楚女士出示的身份证存在失效问题导致无法办理。在多次催促之下,楚女士没有提交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并于6月提出退还定金终止交易。温女士遂将楚女士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楚女士应在2015年5月20日前提供有效身份证予以配合办理银行监管账户手续,但经多次催促楚女士仍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并提出退还已收定金,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严重违约。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楚女士支付18.8万元的违约金给温女士。楚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院不支持以失信方式获利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市场是变化的市场,买卖应当谨慎。一旦签订合同,双方均应诚实守信,遵守契约,严格履行。卖方不能因为房价上涨就不卖,买方也不能因为房价下跌就不买,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的代价,法院不会支持以失信的方式去获利的行为。
法官提醒,买卖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对合同履行的各个流程所需的时间、资金及需要配合处理的主体尽可能约定清楚,特别是违约条款,更要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