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等九部委第162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联系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廉租住房申请制度:
一、申请者必备条件:
需要租住廉租住房的对象,必须首先由其家庭成员提出书面申请,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
申请者必须是本县城镇居民户口,并且长期在本县同一地点附近工作和生活。
2、家庭经济收入特殊困难户,有民政局颁发的有效《低保证》和本年度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记录。
3、无房户
①申请者本人及其配偶,没有私产房屋。
②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住房为D级危房的住房困难户。
二、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1、外来人员迁入本地时间不足五年的。
2、是本县城镇居民,长期在县外工作、打工、经商的。
3、离婚时间不足五年,导致无房的。
4、近两年内有房屋交易记录的,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除外。
5、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过一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不得重复申请,申请家庭成员中现居住房产局直管公房的不得再次重复申请。
三、优先安置
孤寡老人、军烈属、伤残退伍军人、三级及以上(含三级)残疾人,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因城市拆迁失去住所的拆迁户,原居住在直管公房中经鉴定为危房的公产承租户,因企业改制失去住所的特困职工,独生子女家庭户。
四、申请程序
1、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条件基本符合的发放《申请登记表》,本人如实填写真实情况。
2、申请人到平江县房产局档案室查阅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无私产,签具意见。
3、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户口挂靠在单位的,必须首先由单位签具明确意见。
4、申请人夫妻一方是农村户口的,必须由其农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签具初审意见,乡镇房地产管理所签具有无住房意见。
5、申请人若在农村有居住场所,乡镇房地产管理所无法核实产权,那么由现居住地所在的国土部门签具“无建设用地证明”。
6、将填写完整的《申请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回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
五、申请时收件清单
(一)必要件
1、已填写规范,并且由各级管理服务机构及部门签具意见的《申请登记表》。
2、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当年度全家集体照片合影。
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4、低保领取存折原件,须有本年度取款记录。
5、住房状况证明材料(房产证、租赁合同或当地居委会出具的无房证明)。
6、未婚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判决书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7、收入情况证明(工资、低保证复印件或其他工资存折复印件)。
(二)可选件
1、退伍军人证
2、立功证
3、残疾证
4、重大疾病证明
5、下岗证
6、征收补偿协议
六、移送审核
各街道居委会每年6月30日和10月30日分两批将受理对象移送房产局保障性住房分配办组织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审核,将合格者进入轮候档案。